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是否还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官某,农民工,在一公司上班。下班途中受伤治疗期间,公司找人代替其工作岗位。官某伤愈回单位要求继续上班,遭拒。公司为“安抚”官某,遂在劳动合同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称“有工作岗位了随时通知官某上班”,要求官某写辞职申请,解除了与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官某事后得知,公司未依法为其购买社会保险,遂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以其“主动辞职”为由,拒付。官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又诉至一审法院,仍旧被驳回,本案目前在二审阶段,尚未开庭。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是否还可以“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存在违法情形(例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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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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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8047252983
发布于2017-03-10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