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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把这件事定义为“交易人对交易物的错误认识所为"吗?可以撤销合同吗?(来自福州盛景黄山小区)

    你好!我是房屋买卖中的卖方。我们的房产16年8月份办出房产证(拆迁安置房 添购,房屋性质是出让),由于证未满两年,若要进行房产过户会有一笔营业税。买方在知道此信息的情况下,与我们协商要求用:先进行房产公正,满2年后再过户的方法取得房产。签合同之前,因为我们从来没有做过房产公证,向对方表示对公证细节的的不了解并询问买方,公正是关于什么内容。对方给予的信息是就是分割双方在公证前后对房屋的责任。我们看在对方非常有诚意,即同意并按照对方拟好的文件签订了合同。 现在碰到的问题是,买方付了30%订金,我们按约以此款项,从银行解出了房产证。准备按照合同约定的步骤进行公证。此时问题出现了,买房委托的公证行告知,不能办理公证,要先进行继承公证。因为房管告知:我们的房产在1997年的时候,有一部分是用我已去世的公公的工龄取得的。办理继承公正的话,我们得找非常非常多的人来签名,这些亲属有的去世了,有的在台湾,还有的都不知道在哪里,根本没办法办理。 买方在知道此情况后,还是要我们做这件不可能完成的事,还提出另一个办法是要我们跟他们办过户,跟他们各承担一半的营业税费用。这是不是很没道理?可以把这件事定义为“交易人对交易物的错误认识所为"吗?可以撤销合同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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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gz-yingtin

    发布于2017-03-0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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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8067306249 丨Lv 2
    可委托律师做买卖合同顾问
    +1 2017-03-0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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