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上班试用期一个月,使用期工资是6000一个月,工作了九天请问我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你好,我在一家公司上班试用期一个月,使用期工资是6000一个月,工作了九天,期间因工作强度太大,每天要工作11.5小时,每周66个小时,和部门经理口头提过要辞职,对方劝说公司最近比较忙,在顶几天,等忙完就轻松了。期间因为没生活费老板先结算六天工资给我(1500元),工作的九天中公司一直未找我签劳务合同,也没提过交社会保险之事,只是一味催着干活,机器不能停,因为上夜班工人少,一人要操作2--3台机器。后来因身体实在吃不消了,也耗不起,打算后面三天工资不要了,就电话通知公司不做了自动离职了。现在老板扬言要告我诈骗,请问我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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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girlsmart
发布于2017-03-05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