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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如下: 我是从事装修行业,现和一搬运工发生经济纠纷,搬运
情况如下: 我是从事装修行业,现和一搬运工发生经济纠纷,搬运工没有搬运公司,我本来签合同合同价是7000元整,签合同时付给对方2000元,但是没有让他写收条,合同上是写了已付2000元。几个月之后工程完工后,和搬运工结算,当时签合同时是口头约定人力材料上楼,之后在搬运过程中搬运工用的是机械材料上楼的,和他口头约定按6000元结算,后来付钱给他的时候,我个人疏忽直接给了他6000元,他写了收条,收条是这样写:今收到广勤路366号601室搬运敲墙费6000元(陆仟元全付清)。等于我付给他一共8000元。 我想咨询一下我如果报警可以追回这多付出去的1000元吗?律师先生谢谢您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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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永盛通讯
发布于2017-03-0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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