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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是北京郊区的一家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争议前任公司经营部副部长,现年51周岁在劳动法和劳动法法这就没有约束力了吗?

    我是北京郊区的一家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争议前任公司经营部副部长,现年51周岁。2016年1月份,公司认为我是工人身份,应该50周岁退休,我根据国发(1978)104号、劳动部发(1995)309号第75条的规定,现岗位是管理岗位,应当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坚持没退休。单位就强行免职降薪,工资与原来相比减少了30%。为此我以对方违法反劳动法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为由,请求恢复岗位补发工资,一审二审均以我的职务是公司党委任免的,不是协商的结果,不支持我的请求。现已经二审终结。我不服的理由是难道国企就比其他企业特殊,在劳动法和劳动法法这就没有约束力了吗?请您指教,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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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4940921208

    发布于2017-02-2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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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 ask8047887418 丨Lv 1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1 2017-02-27 举报
  • ask6767551618 丨Lv 2
    请咨询12333劳动保障热线
    +1 2017-02-27 举报
  • ask6544560671 丨Lv 1
    需要,申请劳动仲裁的
    +1 2017-02-27 举报
  • ask6242460155 丨Lv 1
    您好 一般是二审终审的
    +1 2017-02-2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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