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海户籍,已婚已育,单位总部在西安,分公司是在上海。我于2006年跟上海公司签订试用合同要什么证据吗?
你好,我上海户籍,已婚已育,单位总部在西安,分公司是在上海。我于2006年跟上海公司签订试用合同,到2007年转成总公司正式员工(企业编制)。2016年底公司以经营不善理由要辞退我,但又想我自己辞职,我拒绝后,双方协商了。2017年2月提出要我签份协商意见:1.2017年自动离职2.降工资,我又拒签。公司提出把我公积金等关系转回总部。我想问:1.我不想回外地总部,是合理要求吗?2.如上海公司以不回总公司理由辞退我,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3.我己经好几年未签合同,但有流水和工资条,社保交金记录,如果要仲裁可以赔多少,要什么证据吗?4:现分工司领导口头要我不来单位,我是否要去,要她书面东西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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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tianyi302
发布于2017-02-23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