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09年我爱人把分给她的用了自己工龄的经济适用房指标转给对方请问我应补偿对方多少钱?
请问大律师,09年我爱人把分给她的用了自己工龄的经济适用房指标转给对方,获得了四万元转让费,她一个人和对方两夫妻签的合同,十万元的房价,加上转让费,对方总共支付了十四万元,合同规定违约方应支付十四万元,10年房子做好了,对方装修住进去了,。上个月房产证下来了,房产证上名字是二个人的。现对方要求过户,请问我可以不执行合同吗???因我没签字,且我认为违反国家关于经济适用房五年才能交易的规定,我认为是无效合同,对不对,请指教。第二,如果合同执行的话,我现在来违约,请问我应补偿对方多少钱???谢谢律师,请详尽点回答,万分感谢!!! 北京市
更多
房价
经济适用房
装修
房产
举报
提问者:ask7511816835
发布于2017-02-20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