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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于1997年向港尾某地生产大队租用其小山一座共一百亩栽种

    本人于1997年向港尾某地生产大队租用其小山一座共一百亩栽种果树(荔枝树)并签订协议,到期时间是2067年,租期为70年,已过十年!现在土地被开发商征用,按照开发商的赔偿标准是既赔偿土地也赔偿栽种于土地上的果树,那么问题随之而来---即到底哪一部分赔偿费该属于我?生产大队称果树赔偿费属于我,而土地赔偿费由他们所有,这是否正确?在我看来果树是由我栽种,赔偿理应由我所得,但毕竟我还有为期六十年的土地租用权,现在土地被征用我将丧失这六十年的土地使用权,生产大队是否应对我这六十年的租期进行补偿?望各律师解答我的疑惑,谢谢 北京市

    土地使用权 土地租赁 房产纠纷 开发商 举报

    提问者:ask6234735123

    发布于2017-02-2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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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 ask4194857300 丨Lv 1
    你好,关于剩余六十年租期是否补偿的问题,需要结合你和生产大队签订的协议内容以及你们当地的拆迁政策来判断,你应当委托专业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我是郑州律师,愿助你一臂之力!
    +1 2017-02-20 举报
  • 变形金刚大战葫芦娃 丨Lv 4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帮忙,具体要看协议内容的,希望可以帮到你。
    +1 2017-02-20 举报
  • ask1711633411 丨Lv 2
    你好,可以要求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1 2017-02-20 举报
  • ask4406373458 丨Lv 1
    你好,按照当地政策及相关规定处理。
    +1 2017-02-2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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