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初,我一朋友找我借五万元钱,我当时只凑到两万现金,
2005年初,我一朋友找我借五万元钱,我当时只凑到两万现金,于是我朋友叫我拿我的私人住房产权证给他做抵押到银行贷款,我当时不知道这位朋友已在多处欠下巨额债务,就答应把自己的私人住房产权证借给他去银行贷款做抵押。我本人是在外面租房住,房产证放在我母亲家里,便叫他去我母亲家里拿,我给家里打电话,然后我打电话给我哥,要他把产权证拿给我朋友,我哥什么也不知道就把产权证交给了我朋友,在拿这个产权证时另还有一个产权证让我朋友看见了,我朋友就说两个产权证都给他,是和我说好了的,我哥听说是和我说好的也就拿给了他,接着我朋友叫我哥写份委托书给他,因另一个产权证是我哥我母亲二人共同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我哥便写了委托书。后来我那个朋友银行欠款到到期没还,而且人也不知去向,银行便向法庭起诉收回当时抵押的房产,在银行出示的抵押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均非当事人所签,也就是我母亲和我哥签名印章均是银行自刻的,而并非我母亲和我哥的私章,而且还将此假文书堂而皇之的拿来做为法律依据。。我想问的是难道说这种弄虚作假的合同,法庭采纳了,我们改怎么应诉,而且如果真被银行收去住房,那样我母亲,我哥就没有住处了吗?还有一两天就又要开庭了,期盼着你们能够为我们指出一条路,恕我问的不妥请原谅:这样黑白颠倒的案子你们敢接吗?我们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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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Xsmile
发布于2017-02-19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