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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根据沪府【1994】19号文《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我是根据沪府【1994】19号文《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及沪府发【1999】44号文《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于2000年12月26日购买了现有住房,产证办理日是2001年1月。我的房子当时是和父母一起拆迁分的。根据当时的情况,同住人只能其中一人为购房人,但是产权证上的父亲已经去世,我想把房子出售了,就因为房产证上的名字是父亲一个人的,现在有母亲和四个姐妹,请问该房的产权是动迁安置时三个人共有产权?还是购房人一人独享产权?该怎么分配,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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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密乘觉海
发布于2017-02-15 北京市
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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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8762107489
丨Lv 1
94方案确权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就属于谁所有。你家的房产是2001年购买的,属于父母的共有财产,1/2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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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3453797695
丨Lv 1
按照94方案的动迁,不属于一个人的产权,其他当时的同住人作为安置对象的,也是有动迁房屋份额的,即使房产登记只登记了一个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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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2489085382
丨Lv 2
具体可以来电话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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