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物业地下停车场的一名保安,一月二十四日我休息,二十五日来上班被班长告知上面要求停我的职,班长
我是**物业地下停车场的一名保安,一月二十四日我休息,二十五日来上班被班长告知上面要求停我的职,班长无法安排我的工作。第二天我去找项目经理焦**,她说因我在放进来的车没有登记,而这个车占了业主的车位,业主用车将此车堵在里面出不来。后来旁边的车走了此车才从旁边出来,为泄愤,出来后将业主的车踹了两脚,造成了2700元钱的修理费。但经调监控找到了这个车并报了警,双方已达成解决方案,公司以此为由要让我写辞职报告,我认为我并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况且公司进出口系统识别率太低,许多车在问明情况下就手动放行。由于进来的车多,不可能去一一查明真伪,也不现实,这样的车每天都有几十辆。因此,公司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我的头上是不合适的,我可以要求公司给我补交两年半的社保吗?可以要求给予两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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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2412179211
发布于2017-02-14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