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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买卖中合同变更的违约责任咨询,谢谢!

    我们看中了杨浦区一套二手房,并与中介还有卖方在4月中旬签订了一份《居间协议》,上面约定“到手价”70万并支付定金5万。4月下旬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28万(含5万定金,中介保留1万尾款),合同上约定的70万是“成交价”(因为中介说卖方是满五年唯一套住房,向我们保证没有任何税费,并单独与我们签订《承诺书》保证成交过程总税费及中介佣金不超过2万),并约定5月31日前办理过户。5月初我们贷款手续办妥,但是,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拒绝了我们办理过户手续,原因是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需要办理“接轨”才能交易(该《房屋所有权证》非《产证》,是卖方在1988年“原拆原还”时办理的)。卖方依照要求当场提交了申请,20天后方可拿新产证,并打算到时再重新办理过户。上述事件发生前,中介从未提及我们交易将会遇到的问题,并且没有积极帮我们处理。问题一:卖方新办产证编号肯定不同于原《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但是合同上买卖的房屋是原《房屋所有权证》的编号,中介亦表示不排除重新签订合同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权拒绝签订新的合同吗?也就是取消该笔房屋买卖交易,我们会承担违约责任吗?问题二,原居间协议写明的“到手价”还有效吗?如果国家出台新政策对卖方征税的话,我们需要承担吗?问题三,如果5月31日前卖方的新房产证无法办妥,也就是我们不能在31日前办理过户的话,这算不算卖方违约?我们能不能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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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hao19

    发布于201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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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五光失色 丨Lv 0
    你的问题最好当面找律师咨询。1、是否重新签订要看交易中心的要求,还有银行。2、不应当拒绝继续履行该合同。3、可以要求承担,税应当你承担。
    +1 2011-05-1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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