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是否要赔偿
我在合肥与一人在二个月前达成口头协意,房子以33万成交,由于前一个月我催他成交,他认为我的房子漏水,要求我修复,我给他回复,物业可以修,这样拖着1个月左右,接着我老婆生小孩,又没有时间来,而现在合肥房子涨价了,我在外地工作不知道,他催着要成交,所以昨天让同学代收了他人1000元定金,都没有书面协议,现在我不想出售这房子了,请问,我是否要向对方赔偿损失?由于房子价格上涨,对方要求以300元/平方的价格作为赔偿,不知道这是否合理,根据法律一定要赔偿,请问那要赔多少? 给对方的收条如下: 收条 今收到**人民币1000元正,(房款定金) 同学姓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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