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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要回我的房子或房款?
宁德/丈夫: 04年肺癌死. 黄桂英/妻子.宁立涛/大儿子. 宁立志/小儿子.因我本人没有北京户口,在1996年我以宁德的名义在丰台买了一套 商品房(一下简称"401").1994年,我们签了一份协议(是宁德写的).协议的大意是: "401"(期房,94年交定金,96年交房)是我刘琼出资,以宁德的名义买的,但产权属于刘琼. 04年10月14宁德死了.05年7月18,黄桂英通过遗产公证,继承了"401".两个儿子放弃了"401"的继承权.05年7月28,黄桂英由宁立涛/大儿子 代笔将"401"卖给了他的表姐徐学玲. 当时买房时大部分是用现金,1/3 是支票。 2009年3月17日,丰台法院就这个案子下了民事裁定书。裁定为:因不能提供被告黄桂英的准确地址,驳回起诉。请概述一下诉讼基本思路,我觉得合适就联系。谢谢!刘琼 zhebang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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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visacgreality
发布于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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