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关于61号文《人口认定办法》第七条中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https://m.fang.com/ask/ask_2178541.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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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61号文《人口认定办法》第七条中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61号文《人口认定办法》中的第七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是: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哪些?一到七条中没有提到配偶,那么配偶是不是包括在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中? 另外配偶如果在父母家已经动迁过,现在结婚的地方又逢动迁,而且居住面积低于上海市廉租房标准7平米,也就是符合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动迁组应该把她作为安置对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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