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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61号文《人口认定办法》第七条中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61号文《人口认定办法》中的第七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是: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哪些?一到七条中没有提到配偶,那么配偶是不是包括在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中? 另外配偶如果在父母家已经动迁过,现在结婚的地方又逢动迁,而且居住面积低于上海市廉租房标准7平米,也就是符合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动迁组应该把她作为安置对象吗?

    户口 租房 房屋 安置房 举报

    提问者:搜鹰网

    发布于201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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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tt_sweet 丨Lv 2
    当然应当作为安置对象
    +11 2011-05-10 举报
  • soufun-a1124348 丨Lv 1
    先生:您好!我家这次动拆迁,内有户口6人,我是承租人。其中户口有我、妻子、女儿、岳母及姐姐、外甥等共计6人。外甥今年7月份刚结婚,其妻已怀孕6个月(户口不在),这次动迁,我姐提出要分一半动迁款,理由是肚子里的孩子与儿媳都有份。我想问一下政策是否有规定。谢谢!另外解释一下她们它处有三套房,不存在住房困难。
    +10 2014-11-2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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