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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来自成都左右小区)
陈某等8人与某房地产公司合作集资建房,房地产向某村委买了一块17万平方的地,土地转让合同使用年限为70年,地之前是旧厂房,然后用这地建了一个花园,建好后平均分得200套左右,如本人与陈某签合作建房合同,分得他名下一套房,请问我这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如真遇国家强制拆除的话,我能得到补偿吗?村委需要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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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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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dc
丨Lv 0
1、请明确土地性质,如果你所说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话,需要将规划地块用途变为普通住宅;如果你所说的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还需要先履行土地征用、土地整理和招牌挂等手续,否则,你所说的地块所该房屋在办理“五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时都会遇到不可逾越的问题,这是地产开发的大前提。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个人是无权经营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成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作为一手房来说,你与陈某所签署的合作建房合同是不可能履行的。3、建议你可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合作合同,待房屋开发完毕后,通过交易取得房屋;或者在陈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作为二手房将房屋转让给你。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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