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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6955177597 丨Lv 2
    追问:那在房管所不知道公证书是假的情况下,它让房子的第一任所有人办出了房产证(我们是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才瞒着他,用假的公**了新的房产证),请问这种特殊情况有没有对待?回答:那要看什么特殊情况了?!追问:单从同时存在两本房产证来说,房管所是不是有过失?事情我简单说一下,乙是甲的儿媳妇,在乙不知道的情况下,甲用乙的名义买了房,后来发现乙没有尽到儿媳义务,就希望能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为了不让乙知道有这房子,甲才用了假公证书,办了真的房产证,最后乙还是知道了房子,也轻松得办出自己的证,这属于特殊情况吗?追问:你能再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吗?回答:首先房管所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只有乙的房产证有法律效率!如果在你所说的情况下甲想把房子要回来,存在最主要的问题是当时买房子是继承还是馈赠行为?追问:这两者又有什么区别?那房管所至少要承担多少责任?还有一个问题想请教请教,就是法律上有规定说,用假的公**出来的房产证在两年后有效吗?回答:区别在于:如果是继承,因为其不孝顺等原因,可以依法起诉收回!如果是赠送,那就是他的,无权收回!房管所当时的工作人员只是失职行为!至于你所说的假公正书办的房产证两年后有效的问题我不清楚!你可以找律师,律师会告诉你所有的具体事宜!
    +1 2017-02-1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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