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是否应以现值评估房产?
2003年3月年一审男方提起诉讼离婚分割房产,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房子,一二审法院将房产判给男方,判决理由是:1、男方单位售房(实际是开发商售房而非男方单位银行售房),2、按揭款一直由男方帐户支付,男方支付能力强;3、房产尚未完全取得产权;4、女方要求评估房子过了举证期限。女方不服判决,因一审女方不同意离婚,故对房子产权未主张,开庭法官主持双方评估的装修价值,但却对房子的现值只字不提(现值远远高于原购买价值),一审开庭之后女方书面同意离婚主张房子产权,但法院还是将房子判给了男方,二审维持原判(2004年12月)。女方申诉高院,认为房产判决不公,且男方为了得房伪造债务伪造证据,高院裁定再审:“1、指令中院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除准许双方离婚之外的判项执行。”现在再审,如果男方坚持原判不同意竞价也不同意评估房产,法院是否应评估房子?如果再审评估房子,房子评估价值是以现在的市值评估吗?对于伪造债务伪造证据的行为法院是否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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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liaghao_Lu
发布于201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