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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权人出国,现产权受让人如何办产权变更手续
开发商在与我未签拆迁补偿协议情况下。非法将我私有房产拆毁。家产及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围墙。护坡。门楼。树木等一并损毁。就此我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说暴力拆迁属民事纠纷.不给立案.但北京市出台(京高法发[2009]105号)工作意见明确规定:“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我据此向公安机关咨询.为什么北京市可追究刑事责任.而丹东市就不可以.公安机关答复京高法发[2009]105号是地方文件.与其它地区无关.一个国家.怎么北京和丹东不是同一法律.请问这种解释对吗?我是否可向法院刑事诉讼开发商?问题补充:谢谢牛律师。但是原产权人出国后就没任何音讯,根本无法取得他的授权委托,怎么办?已经好些年了,我一直在打听他的消息,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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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nxuliyuan
发布于201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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