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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我和朋友先期只是在口头上论了二手房交易事项;朋友怕我反悔,在我不在现场的情况下主动拿来5000元,我妻子以她的名义写了“购房定金”字样的收据,内容为:收到XXX购房定金5000元,收款人XXX年月日,但并未明确房号、位置、总成交额、交易过程及定金责任等任何内容;另外,我与朋友并未签定(订)任何书面形势的协议、约定或合同。现我不想卖房了。请问如果朋友要与我打官司的话,我及妻子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如有,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否适用定金罚则?是否可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免除定金罚则? 谢谢!急等回音!

    购房 定金 二手房 卖房 举报

    提问者:wantongwz

    发布于201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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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wsxukuang 丨Lv 3
    如果对方能举证证明与你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则凭借该定金凭证,显然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1万元。且该定金已较为明确的指明其定金性质和用途,118条不能适用。建议尽量私下协调,退回定金,毕竟是我们主动毁约。
    +1 2011-04-1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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