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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买房方 乙:买房方 1992年前甲买乙一块宅基地,当时没有那么想那么多,也没有写任何手续,但是于1992(来自菏泽宅基地小区)

    甲:买房方 乙:买房方 1992年前甲买乙一块宅基地,当时没有那么想那么多,也没有写任何手续,但是甲于1992依法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并且一直居住了至今,乙卖方后就全家迁去了外地,户口也迁移走了,直至2011年3月份国家统一重新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期间,乙回来了,并单方去村委开具了一份宅基地属于他们的证明。(开证明期间我方不知情)乙说当时只有卖房子,没有卖地皮,现在需要把宅基地要回去。请问按照国家规定,乙能要回去吗?甲应该怎么办呢?应该去哪个部分申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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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热血燃情

    发布于201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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