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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帮我分析下(急)

    我从事房地产销售代理,因开发商拖欠我代理佣金,口头承诺用一个门面抵账,后我将该门面出售,收取了客户的购房款,并给客户提供了由开发商盖章的收款收据;同时将该客户购房合同交由开发商负责人去加盖公司公章及法人私章,并由该开发商负责人给我签署了由他去办理合同盖章事宜的签字文件。后来客户在准备装修门面时发现该门面已由开发商抵押给其他人(在此之前本人并不知情),现在客户既拿不到门面也拿不到合同,手头只有收据和给我付款的凭证。开发公司就推客户找我,说是我收的钱,客户现在准备报案,我想咨询下,在法律上,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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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brillantchance

    发布于2017-01-0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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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个回答
  • 化学风景线 丨Lv 0
    您好,本案中开发商和客户已成立了房屋买卖关系,即便没有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因为客户已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即付款义务,对方也接受了(开发商盖章的收款收据),该合同成立,故应由开发商承担交房不能的违约责任。希望我的解答对解决您的问题有帮助。
    +1 2017-01-06 举报
  • karwan 丨Lv 4
    开发商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你和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前提是你须证明门面房抵账的承诺确实属实。
    +1 2017-01-0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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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luetone1 丨Lv 0
    你好,你需要承担责任的。。
    +1 2017-01-06 举报
  • lazychen 丨Lv 1
    对于此情况,你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开发商进行追偿。
    +1 2017-01-06 举报
  • 孔雀河畔 丨Lv 0
    你好,不构成刑事责任,你不用担心,民事上这个就要看对方起诉的具体被告和诉求了,如果还有什么疑问你可以电话咨询或者在线咨询我。
    +1 2017-01-06 举报
  • 江堰 丨Lv 1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1 2017-01-0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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