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关于继承权。
我和妻子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子。我是朝鲜族,由于祖先是韩国人,并且是韩国国家有功者,2004年我一人先回到了韩国,2006年加入了韩国国籍。之后,把妻子和儿子也都接到了韩国一起生活。2007年,韩国政府因我的祖先是有功者,给我个人名义(韩国政府安置从国外回归韩国的有功者后代限定本人的国家赔偿性质安置金。当时我们3口人中,只有我一人有韩国国籍,只按我一人安置标准收领到了安置金)发放了折合36万元人民币的安置金。在拿到安置金后,回到国内,在吉林市买了一套房子,并一直闲置。2008年年底,在韩国,妻子酒后闹情绪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了。妻子家只有一母亲和一个弟弟。现在,妻子的母亲提出要求履行自己对我们那套房子的继承权,说自己有一半中的1/3的继承权,要求我来履行。不知道这个要求是否合理。房款是韩国政府指明点姓,并由国库金发放到我个人存折里的,有存折为证。妻子的母亲也承认这点。在这种情况下,我用安置金来在国内买的房子应该算是与妻子的共同财产吗?需要按照1/2的1/3比例来让妻子的母亲去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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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mccarlino
发布于201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