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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的问题
各位律师好: 由于我想买一套商品房,定金已交,在认购书中已有一项“乙方(也就是我)在签订此房屋认购书前,已充分阅读并知晓将要签署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及内容,并无异议”,可售楼处只提供给我看了合同样本,补充协议没给我看,说是正式签约时才能看,而且是格式统一的,我想添加一些维权条款,可售楼人员无论如何不答应。请问他们这么作合法么?我该如何才能添加补充协议,如因为不认同本补充协议耽误签约日期的,我能不能要回定金,该留什么证据,希望能得到各位律师同志的解答。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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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jay61132
发布于2011-04-06
共9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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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梦娜
经纪人
嘎嘎嘎方法查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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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文
置业顾问
向下午休闲人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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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94940601
丨Lv 3
兔兔图图家里李经理咯哦哦4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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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琼
置业顾问
朗诗里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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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淦彬
经纪人
联系我哦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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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解
置业顾问
这个不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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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延林
丨Lv 4
不太清楚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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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凤蓉
经纪人
认购书只是合同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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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发牢骚
丨Lv 0
认购书只是合同预约,它的效力只约束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磋商签约。并不能强制缔结合同本约(购房合同)。你只要在约定的时间与开发商协商缔结购房合同(注意收集证据)。就视为履行了认购书的义务而缔约是双方磋商的一个过程,双方都有权利提出合理的条款(注意收集证据)。要求载入合同,双方达不成协议是很常见的缔约结果。如因此不能签订购房合同,你是没有责任的,对方应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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