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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住建部颁发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七条的解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究竟什么意思?直接移交?不用查验?那有问题怎么办?出了事找谁负责?这一条究竟应该怎样理解?如何实施?求高人指点。

    承接查验 验房 物业 电视 举报

    提问者:chinadgj

    发布于201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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