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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房时家私家电消失,该追究谁的责任?

    本人在广州委托满堂红办理二手房购买,买卖中以在合同和各分相关签约上注明附带家私家电,而且卖方也多次表明到时候会把家私家电留给我们买方。可是当银行把贷款(我们办理的是银行按揭)这部分余款最后打入卖方账户后,终于可以收楼了,却发现原有的家私家电已不翼而飞。丧尽天良的卖方嚣张地说你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对此灭尽天良的卖方,暂时搁置一下,在此,我想重点了解一下中介方满堂红的责任。第一:因为在签完三方约后,中介方从来没有提出带我们到现场清点物品情况,这点应该是中介方满堂红的极大过失吧?作为一个职业房屋代理商,在长达4个月商业贷款买房过程中,竟然一次都没有意识到自己应该尽的责任!第二:当时买房有两种贷款途径可供我们买方选择,一是商业贷款,二是公积金贷款。但是由于某些个人原因为了尽快办好买房这件事,我们还是痛苦地选择了商业贷款,这意味着将来要缴纳更多的银行利息。顺便说明一下,由于原来业主在国外,在买卖过程中他委托了他的姐姐执行。在到房管局签约时,房管局说原业主的护照马上到期(还差3天),在审核期内就会过期(审核时间好像要好些天,总之超过3天),从而导致证件的失效,于是只能让卖方重新办护照,而这一过程,足足拖了我们20天,跟着刚好又遇上了网签(之前网签还没有出台),接下来就过年放假了。这样一算,耗去了我们整整1个多月的时间。细算下来,这个商业贷款比公积金贷款在花费时间上已经不存在任何优势。也就意味着,我们亏大了!而签订三方约到前往房管局签约,中间要等待将近一个月时间,而买卖双方资料都是在签三方约时交给中介方的,当然也包括卖方的护照。而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满堂红竟然也没有细细审查证件的有效期,且在签三方约前还信誓旦旦地说自己处理过卖方在国外的代理案子,结果却办得如此差强人意!请问对此中介方满堂红是否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三:如果中介方能职业性地对卖方约束一下,比如说预先收取一定的交房保证金,如在交房时买方对房子无异议,则签订交房合同后再返还卖方交房保证金,这样就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让丧尽天良的卖家不敢轻易做出如此恶行。从事后来看,预计中介方满堂红也没有如此做。第四:作为买方,因为事先担心中介方办事不力,所以还有一部分代理费没有交全。对此,是否可以要求中介方满堂红尽其职责,为买方追回应有的家私家电,并要求卖方当面道歉后再补交余下的代理费呢?以上几点,敬请专业人士代为解答,不胜感激!同时,对于需要购房的朋友,如果你选择了狗屁中介满堂红,可能要多费一份心思了。

    房屋管理局 购房 房屋 业主 举报

    提问者:愤怒的买方

    发布于201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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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个回答
  • 周彩红 经纪人
    从买受人叙述的合同内容看,成交价包含室内家具电器,但包含那些家具电器没有明确在合同上,导致卖方钻合同约定内容不明确的空子,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作为专业的中介代理来讲应负有合同签约内容约定的告知义务,虽然中介没有告知买受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价格中包含详细的家具电器附件清单,但约定了包含家具电器,做为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也应对包含那些家具电器提出疑问,并约定在合同内容中。买卖双方在接房时出现卖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并不是卖方无理取闹,假如卖方留下家具电器各一件,也符合包含家具电器,卖方可以说卖房时室内只有家具电器各一样,即使按常规理解含家具电器(指正常家庭必备家具电器的生活之用),但卖方可以说在居住时就没有备全家具电器,因此,在合同约定的含家具电器的具体物件指向不明,应视为该约定条款为无效条款,从法律的角度讲是说得过去的。假如在合同中约定并明确了家具家电的清单数目,即使不留保证金,卖方交房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买方有追诉卖方继续履行的权利,卖方有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不完全需要留取交房保证金,但交易通俗惯例可以留取卖方小部分房款作为交房保证金,以保证卖方履行合同。至于过户的护照等手续所需资料,具体当事的权利人情况各不相同,所需过户的资料也各有不同,因为日期变化而怪罪中介不专业有点勉强。简单的讲,卖方在交接房时搬走所有家具电器,中介方应负失职的责任,中介方在交易风险中能人为的控制风险的专业服务没有做到。至于其它不是中介专业范围,在完全不能预料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差距不应是中介的失职。
    +1 2014-04-29 举报
  • 邱永东 经纪人
    他们不抄家私清单的吗???
    +1 2011-03-24 举报
  • rainycoco 丨Lv 2
    卖方和中介都有责任。
    +12 2011-09-30 举报
  • 搜房网友 丨Lv 10
    从买受人叙述的合同内容看,成交价包含室内家具电器,但包含那些家具电器没有明确在合同上,导致卖方钻合同约定内容不明确的空子,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作为专业的中介代理来讲应负有合同签约内容约定的告知义务,虽然中介没有告知买受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价格中包含详细的家具电器附件清单,但约定了包含家具电器,做为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也应对包含那些家具电器提出疑问,并约定在合同内容中。买卖双方在接房时出现卖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并不是卖方无理取闹,假如卖方留下家具电器各一件,也符合包含家具电器,卖方可以说卖房时室内只有家具电器各一样,即使按常规理解含家具电器(指正常家庭必备家具电器的生活之用),但卖方可以说在居住时就没有备全家具电器,因此,在合同约定的含家具电器的具体物件指向不明,应视为该约定条款为无效条款,从法律的角度讲是说得过去的。假如在合同中约定并明确了家具家电的清单数目,即使不留保证金,卖方交房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买方有追诉卖方继续履行的权利,卖方有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不完全需要留取交房保证金,但交易通俗惯例可以留取卖方小部分房款作为交房保证金,以保证卖方履行合同。至于过户的护照等手续所需资料,具体当事的权利人情况各不相同,所需过户的资料也各有不同,因为日期变化而怪罪中介不专业有点勉强。简单的讲,卖方在交接房时搬走所有家具电器,中介方应负失职的责任,中介方在交易风险中能人为的控制风险的专业服务没有做到。至于其它不是中介专业范围,在完全不能预料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差距不应是中介的失职。
    +12 2011-03-24 举报
  • 小罗罗1003 丨Lv 2
    你们合同没有注明?还有,你自己这么清楚了责任,还要问我们网友啊?自己解决吧,我相信你行的
    +10 2012-02-1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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