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购买了两套拆迁安置房,且是二手房,在房管局办理了过户登记,取得房产证。后分别向农行和中(来自福州盛景黄山小区)
我于2006年购买了两套拆迁安置房,且是二手房,在房管局办理了过户登记,取得房产证。后分别向农行和中行以房产做抵押,分别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20年,借款金额每套15万合计30万。后我一直按照和银行的约定按期还款,直至2014年四月。后在老家发现了一个法院寄来的一判决书,我到法院查询,法院于2007年对我的两套房屋做出了缺席判决,判决我名下的两套房屋产权返还给原房主,我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要求重审,因时效原因,中院驳回了我的请求。我一时就无路可走,一方面银行的贷款要还,二方面我的房屋产权没有了,虽然现在房管局查还登记在我名下,三方面现卖房人无钱退还我的购房款。我该怎么办?现在银行也起诉到中院,要求实现抵押权,我该怎么办?想找一位在成都的专业律师为我讨还公道。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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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失去的未来
发布于2016-12-11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