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交易过户
  • 遇到有关商品房买卖的事

    08年我们这边拆迁,我们认购了一套回迁房,当时是先认购时交一半的房款,剩余的等交房时交剩余房款。09年我们入住并交完全部房款,并没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到2010年物业通知我们可以办理房产证时,被告知我们先前的所认购房面积小于产权登记的面积,要求补足后方予办理房产证。这个事可以适用“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适用本条款必须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才可以适用么?如果没有合同,有其他的单据可以适用本条款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房价 购房 产权登记 物业 举报

    提问者:浪漫情阁

    发布于2011-02-11

相关搜索推荐

这个问题暂时没人回答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