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过户
2016年6月26日我父母作为买受人(乙方)通过上海世景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介绍与卖售人(甲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846740),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松2012018696、房产面积:87.19平方米。总价:2608000元。合同价:2258000元。加上350000元(以装修补偿形式,另有补充协议) 合同约定: 第四条:甲方应于2016年11月10前腾出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至今(11/11)未得到任何通知,未验收)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在2016年10月25日之前,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至今未过户) 第十条第三款:甲方逾期未交付房产(包括办理过户手续),乙方应书面催告,自收到催告之日起25日内,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自日起3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则合同及时解除。甲方除应在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收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总房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截止目前为书面催告,仅是电话、短信催促) 第十三条:双方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方面申请调解或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付款协议:签合同当日付65万,9/15之前付第二笔70万,10/25日过户当日付88万,交房尾款2万8千元。(期间在付了装修补偿35万,以及应甲方要求预付50万用于还贷款,故总价只剩40万8千未付) 补充:甲方有贷款未还(合同约定甲方在收到第二笔首付款后就去申请预约还款并注销抵押,否则同样按总房款的20%付违约金),11/7才在乙方催促下还清贷款(银行通知11/23日才能出结清证明)。甲方至今未提及加价或终止合同等意愿,只是一再表示由于其另外所买的房产发生纠纷故想延期过户但并未明确日期。 问:等23日结清证明出来(双方均已满足过户条件),若甲方仍不愿过户,乙方是否可以直接起诉?要求立即履行合同(过户)!可以同时主张几种权利?合同只写了解除合同后才赔付20%,那么我是想要房子的,只是希望甲方即刻履行!那我这一个月是不是就白等了?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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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mediasky
发布于2016-11-12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