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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fgagagahg 丨Lv 4
    如果确实因开发商原因未能办理产权证,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按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18条办理: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关于不能办理的原因,应该到当地房产部门核实,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查。
    +10 2016-10-2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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