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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阳台封闭的问题

    小区阳台原来是不封闭的,在施工过程中因建筑节能的要求设计院作了修改设计的变更,改为封闭,那么面积按100%计算,合同书上有条款:设计同意的设计变更且在下列情况不须书面通知: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另关于面积3%的问题也有约定,合同书也明确规定以政府批准的图纸和房产部门实测的面积为依据,现在有业主要求按不封闭交房,或者阳台按半面交付.有以下问题:1,不封闭是不行的,验不了收,问题是阳台封闭后计算方法变了,面积变了,但空间长宽高尺寸没变,算不算"空间尺寸"范围?2,阳台封闭是有变更的,也是有成本的,也有政策支持的,那业主的要求有无道理?该怎么处理呢?谢了.

    朝向 商品房 业主 阳台 举报

    提问者:fxj0808

    发布于20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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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逍宇1001 丨Lv 4
    你好!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1 2011-01-1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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