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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男友于2012年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首付由他父母支付;...
我与前男友于2012年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首付由他父母支付;当时我的工资是6000多,而他的工资是3000多,考虑到婚后按揭的主力应该是我,故要求房屋为共同所有:各占50%)。后由于别的原因分手。当时,我要求他尽快减名(无偿)以便我买房,他借口经济差一拖再拖,这期间,他又买了房,车及车库。我则因为他那套房上有我的名字,则成了第二套房,被要求首付提高,利率也没有优惠;且占用了我的公积金名额(实际未用我的公积金支付他的房子),以至我不能使用公积金。直至去年我才买房。现在他起诉我,他的诉求是:按份共有份额返还给原告,并办理过户手续。1.我可以要求分享原来房子的升值部分吗?2.我可以要求因他那个房子的事情,而使我推迟买房造成的损失吗(房价一路升高)?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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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sunmooner
发布于2016-09-26 北京市
共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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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bvvh
丨Lv 0
房产证上有你名字的就有份额,可以要求按份额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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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yue0107
丨Lv 2
按照你的描述,房子是你的名下吗?在你的名下属于你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已经约定房屋为共同所有,各占50%,那么现在房子也应该处置后平均分割,按照实际出售的结果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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