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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乙、丙三个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

    甲、乙、丙三个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问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3.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4.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5.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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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_宁菲儿

    发布于2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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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搜房网友 丨Lv 10
    1、是合法继承财产; 2、合同有效,因为丁是合法继承人之一,同时拥有管理权,还有一点是丁是不知情者,丙如果是出租合约知情者,那么是存在有意隐瞒合同事实,则合同是属于可以变更撤销合同,作为受害方丁来讲是可以变更或撤销,而此合同显然是有效合同; 3、房屋所有权名以上是甲乙丙三人的,但是房产证等有关有效证明显示是丙,所以法律意义上应属于丙; 4、无权; 5、由于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转让变更终止,有关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时有具体规定的,在合同履行期间,第三人(张某)可以向债务人(丁)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原合同债权的转让并不能改变张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债务人(丁)未向第三人(张某)履行债务或不符合约定,应向合同当事人债权人(丙)承担违约责任(提出合同可变更或撤销,由丙承担相应责任),第三人将违约事实和证据提交合同债权人(丙)。
    +12 2012-06-0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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