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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做废旧金属回收的,在今年三月份左右收到约10吨的...
您好!我是做废旧金属回收的,在今年三月份左右收到约10吨的废旧金属(钢模板,钢筋,架管,长度0.5米-2米左右),后来七月份公安局找到我,我才知道收到了贼货,我当时收的时候大概问了一下卖货人他的货是从哪里来的,卖货人只说了是工地上的,后来我也没多问,我当时也没做回收登记,然后公安局就给我一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把我搞成盗窃案的同案犯。要判缓刑。我觉得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贼货,不应该判刑。最多是没按公安局登记制度做好登记工作而已。请问是这么回事吗?请帮忙解答一下。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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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ccl0405
发布于2016-09-0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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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废品收购站在取得营业执照、再生资源经营许可证的状况下,不得回收禁止收购的市政、交通、铁路、电力等器材,在经营过程中应对收购的物品进行登记,出售人单位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收购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逐一登记在册。这样才能说明废品来源正规合法,避免销赃、买赃事件的发生。如果废品收购经营者疏于审查或审查不严,可能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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