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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律师们! 我爸爸现在和继母处在闹离婚阶段,对财产和房产有些问题想咨询。 我们家在2008年在崇明陈家镇建造了一幢楼房,(当时没有宅基地的批复报告)资金是我出了三分之二,我爸爸三分之一,当时也和父亲写下了出资证明的协议。2009年爸爸再婚,再婚后继母户口迁进来,之后父亲以一家三口名义去申请到了90个平方的楼房批复报告(我 爸爸 继母各30平),继母和我爸结婚这几年,家里的自留地出租费用均是爸爸和继母所拿(自留地名额是 我,爸爸,和过世的妈妈),现在由于继母的得寸进尺等种种原因没办法过日子了,现在如果我父亲提出离婚的话,他们的夫妻共有财产要怎么计算?之前我和爸爸共同造的那套房子算共有财产吗?地租费会不会也算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后,如果继母不同意把户口迁走 我们有什么把继母的户口迁走吗?还有批复上的那个家庭人员名额能把继母取消掉吗? 希望律师们能在百忙之中看到我的咨询 能够把我们父女俩从继母的折磨中解救出来,万分感谢!!! 北京市

    楼房 共同财产 自留地 户口 举报

    提问者:旋影天使

    发布于2016-08-3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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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ouyang_hui16 丨Lv 2
    你好,对于30平方的楼房,继母可以分割。户口不能强制迁出。
    +1 2016-08-3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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