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侵权责任法讼诉医疗损害赔偿还需要到医学会做事故责任大小的鉴定吗?
我孙儿于2014年4月23日下午18:06在产科剖腹产出生,重2.2KG,提前25天出生。出生后立即被转送到儿科进行护理,主治医生通过对婴儿的喉咙进行清理后,将其放进恒温箱内进行保温给养,可是医生非常大意,把婴儿放进箱内不做检查转身就准备走,当时我检查一遍发现了问题,氧气管与氧气瓶没有连接,我重重告诉主治医生,主治医生听后回答我:“你不是医生,你不懂的,不是这根管子,下面还有一根的,是下面的那一根”, 说后他走了,而我被他怎么一批评,我蒙了,晕了。中途,婴儿几次数据全没了,叫护士来看,护士把恒温箱的门打开,在婴儿的脚底和胸片弄弄,说是:“接触不良所致”,次日早上,我发现与其他婴儿的氧气管的连接不同,再次强烈要求主治医生来看,主治医生才接受了这一事实,就这样,我孙儿从23日晚19:00以前至24日凌晨5:00之后,整整10多个小时缺氧,导致我孙儿现在28个月了,还不能走路还不能说话,智力只有1岁小孩的智力,我有明显的证据:1、主治医生承认事实的电话录音,2、出院单上没有收氧气费。我也已经起诉了,这一事实人民法院也认可了这一事实。但是,法院要我接受医学会的鉴定,说是鉴定医生的责任大小,我不愿意接受,我现在迫切想请您为我的第二任律师,您是否可以,敬请您回信,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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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tanxw349
发布于2016-08-26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