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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我丈夫是做生意的~在婚姻存续期间我和他一起签过一个借款单~后期我们协议离婚了~协议书上明确规定并且双方同意~孩子归我~房子归我~之前的全部外债由男方承担~可是因为离婚后,原来帮他签过的借款单的钱他始终没有还上~现在被对方起诉并且保全了我的房子~请问我该怎么办才好~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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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我心灰翔

    发布于2016-08-2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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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xieminwu 丨Lv 0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1 2016-08-26 举报
  • hfuasi 丨Lv 2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除外。因此,只要你不能证明上述解释中的两种例外情形,你丈夫对外债务就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你所有的财产包括存款,法院有权依法查封、冻结。
    +1 2016-08-2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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