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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利房的拆迁补偿问题
1995年,我居住的原单位的福利房拆迁,单位给我分配了另外一处房屋居住,并签了一份协议书,还给了我1.5万。 目前因为一场官司涉及到了95年该房的拆迁赔偿问题,特向各位律师咨询: 1、这1.5万到底能不能算拆迁补偿?我个人认为,95年是福利房年代,都是单位给职工解决住房,房屋的产权并不属于我,因此即使存在拆迁补偿,也应该是归单位所有,并不属于我,而单位给我的1.5万应该算做是搬迁和财产的补偿。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这个问题很关键,烦请律师详解,最好能给出相应的法律条款,非常感谢!! 2、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福利房的产权归属的?我和单位到底拥有多少产权?还是说这个房屋的产权全部归单位所有? 3、现在要打官司,如果超过15天再提交答辩书,法院是否受理?我想在开庭前几天再提交答辩书,不是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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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tron10
发布于2011-01-08
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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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走在岁月的声音
丨Lv 3
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你可以选择当庭口头答辩;关于1.5万的补偿款性质认定,应由拆迁双方的协议为依据,如果没有约定,可以理解为搬迁费用;福利房分房的产权问题,如果没有职工未交纳购房款,则产权完全属于单位。满意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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