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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然人以房产抵押向B银行贷款120万,到期无力偿还,经法院调解,双方
A自然人以房产抵押向B银行贷款120万,到期无力偿还,经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以物抵债,B银行为实现快速回款,引入C第三人作为以物抵债的受让方,但C认为该房产价值为100万,后经协商A自然人、B银行及C第三人均认可此价值,剩余20万,由B以其他途径筹措偿还。于是法院出具调解裁定书,C支付房款100万给B银行,C携调节裁定书前往房管局过户。结果发现,该房产早被其他法院查封了,而且还有轮后查封排队。那么我们的问题来了,C能不能实现过户?有哪些法律依据?非常感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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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hj1268447
发布于2016-08-2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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