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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相当于一次性交清公寓楼款项。我们觉得挺好的。可变更申请是16年4月
这样相当于一次性交清公寓楼款项。我们觉得挺好的。可变更申请是16年4月12日签的,到现在为止,原合同还未真正注销,开发商说注销不了,并通知我们说是因为太想保护我们的利益,必须我们先签订公寓楼合同(公寓楼房号已选),并付清尾款,原合同才给我们撤销,商铺的票据才能变更成公寓楼票据。请问我们能相信开发商吗?原合同未撤销,票剧未变更,我们就又签公寓合同并交所谓的尾款,不就相当于签了两个合同和两个首付款?是不是开发商在忽悠我们再次买房,套我们上路。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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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黑眼影沉沉
发布于2016-08-18 北京市
共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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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因斯坦2002
丨Lv 3
你好,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反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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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畅行
丨Lv 4
您好,详细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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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捷在线
丨Lv 0
您好!为了避免纠纷,可以委托律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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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esid
丨Lv 0
您好,建议慎重,详细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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