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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样相当于一次性交清公寓楼款项。我们觉得挺好的。可变更申请是16年4月

    这样相当于一次性交清公寓楼款项。我们觉得挺好的。可变更申请是16年4月12日签的,到现在为止,原合同还未真正注销,开发商说注销不了,并通知我们说是因为太想保护我们的利益,必须我们先签订公寓楼合同(公寓楼房号已选),并付清尾款,原合同才给我们撤销,商铺的票据才能变更成公寓楼票据。请问我们能相信开发商吗?原合同未撤销,票剧未变更,我们就又签公寓合同并交所谓的尾款,不就相当于签了两个合同和两个首付款?是不是开发商在忽悠我们再次买房,套我们上路。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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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黑眼影沉沉

    发布于2016-08-1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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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 爱因斯坦2002 丨Lv 3
    你好,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反映处理
    +1 2016-08-18 举报
  • 一路畅行 丨Lv 4
    您好,详细来电咨询
    +1 2016-08-18 举报
  • 翁捷在线 丨Lv 0
    您好!为了避免纠纷,可以委托律师协助。
    +1 2016-08-18 举报
  • shoesid 丨Lv 0
    您好,建议慎重,详细来电咨询
    +1 2016-08-1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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