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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此划分当事人责任,可能不妥!想得到公平、公正的答复……
本人2004年5月初买的摩托车!当时,听说马上要限摩了。所以,有好多人买摩托车。买了摩托车后,本人以正常、合法的方式,途径……三次去车管所,办理车牌号!但都因人“太多”,都办牌无果!5月11日早晨,起了个大早!希望能去车管所,能排上队、能顺利的办到办到车牌!当时,骑摩托车(有驾驶证)刚上马路就出了车祸。由于肇事者车速过快、麻痹大意、占道行驶导致事故的发生。(事故大队处理结论)事故发生后,受害者被围观群众拨打120送到医院。送到医院后,院方立即组织专家会诊!专家总结:脑干损伤!受害者植物生存、昏迷了31天,家属曾收到院方下达“病危通知书”三次……后来,后来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该事故。肇事者主要由于占道行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70%。受害者由于驾驶无车牌号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负次要责任30%……“这一切”……合理吗?本人由于去办理车牌号的途中,遇车祸……结果……由于“无牌”上路行驶,出的车祸……这一切,合理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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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天马网吧
发布于2016-08-1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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