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房产证(来自连云港新城市大厦小区)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并承诺2014年3月20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1、约定日期起90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按已付房价款的1%承担违约责任;2、约定日期起90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①或②项处理: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交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子起至实际退款日至,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②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起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第十九条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中第五条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仅指办理买受人个人产权证书登记所需的初始权证,土地初始权证指土地分割单,房屋初始权证指房屋初始登记证。现在的情况是时至今日开发商没有打电话通知领取任何房产、土地证的相关资料,打电话咨询售楼处,售楼处说土地证还没有做好,土地分割单已经做好,这种情况属于违约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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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wsxukuang
发布于2016-08-10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