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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的理由成立吗

    申请再审时,债权人说,我从A银行将10万元借款通过保证人的存折分两次支付给债务人(没有付款凭证),由于银行无法调取存款记录,保证人以存折为证据,但存折上确实有两笔各5万元共计10万元的存款记录,保证人根据银行操作员的操作号证明,其中5万元是A银行的操作号,另5万元,是C银行的操作号,保证人阐述,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不能认定C银行的存款是债权人汇的款。保证人的理由成立吗? 北京市

    债权

    提问者:变形金刚大战葫芦娃

    发布于2016-08-0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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