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请问借款合同中连带责任保证时效哪种情况为不明确约定?$https://m.fang.com/ask/ask_16820712.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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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借款合同中连带责任保证时效哪种情况为不明确约定?
担保法: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举例:甲与乙(借款人和两名保证人)订立借款合同,2014年8月1日订立,共计三个月还清,至今已近2年。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保证期间,所以争议担保时效问题。其中有一条款项为乙方应觅连带责任保证人两名,确保本合同的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金、利息和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请分析案例中的这条款项能不能适用于保证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这条规定?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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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sasakisang
发布于2016-07-2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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