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认定主动离职申请的标准、及解除合同相关赔偿标准
本人现就职于一家全球500强外资企业,今年4月与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在职4.5年。因为公司中层管理层违背市场情况、单方面无理由、无提前任何沟通调换本人工作区域,以致本人无法接受新的工作区域。在与公司中层领导的沟通中,该领导口头承诺公司将给予合理赔偿,劝本人离职。该领导承诺赔偿后,担心本人不愿意主动离职,遂要求本人以个人层面对她个人层面书写一个情况说明。本人基于公司有合理赔偿的情况下以及领导的威逼利诱下,也出于对该领导的信任,以便笺条的形式,在没有任何书面抬头及所述对象的情况下,仅仅书面写下如下一段话“本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请公司按照相应的规定与程序予以赔偿。最后离职时间:7月31日。署名,日期。”交与该中层管理领导。万万没想到该领导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纸条交与公司HR处,办理我的离职申请,现公司已进行相应的离职流程,并答复已同意违背本人意愿的离职申请。本人至始至终未向公司提交过任何正式的离职申请!请问对于这种情况,我应该怎样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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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光头大哥2010
发布于2016-07-25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