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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局是不是该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

    xxx于1949年参加工作,系原xx县商业局下属xx县企业食品公司出纳员,1981年因病申请退休,并安排其子顶班。1981年xx县商业局以xxx号文件批准其退休,该文件载明xxx的身份为工人。1995年,xx县食品公司由xx县供销社整体租赁经营,该公司人、财、物移交供销社管理。1999年,供销社改制,xx县食品公司一同参照改革,xxx随同以在城区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身份纳入县财政供养,列入xx县供销社的财政预算编制。2014年xxx因病死亡。xx县供销社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标准和办法核算后,经xx县社保局审查,向xx县财政局申请拨付,xx县财政局以财政预算资金在2014向xx县供销社进行了拨付。2015年xxx之妻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要求xx县财政局、xx县供销社支付其丈夫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金20多万元、支付其每月生活费5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xxx虽系财政供养人员,但纳入了xx县供销社的预算,其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等法院的支出和发放主体是xx县供销社,xx县财政局不具有向其给付的法定职责。其起诉的主体不适格。xx县供销社不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行政机关,驳回了xxx之妻的起诉。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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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ljjing1018

    发布于2016-07-0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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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q259d 丨Lv 4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1 2016-07-0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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