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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去年十月四日下午三点多在家练萨克斯,隔壁邻居上俺家砸门进屋把我打伤,

    我去年十月四日下午三点多在家练萨克斯,隔壁邻居上俺家砸门进屋把我打伤,我报警然后住了十天院,出院到派出所解决此事,对方答应包陪我2千块钱,我住院药费花了两千五百,多我没同意,然后派出所对她做出了处罚,去年12月1日,给我出具个处罚决定书,让经济问题自行上法院解决,到法院然后法院人告诉我有个行政复议期,得等半年才能起诉,上个月一号起诉立的案,现在打我那人她家搬家了,但是能找到她姑娘,打我那人也有工作退休了,法院人也找她姑娘了,她姑娘说不知道!接下来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法院人说发公告,不知道有没有这个必要?如果发公告时间太长又得等半年,不发公告现在缺席判决可以么?请律师帮忙解答,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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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tt_sweet

    发布于2016-07-0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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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ljundong 丨Lv 4
    你好,公告送达之后可以缺席审理<
    +1 2016-07-06 举报
  • 永康集团 丨Lv 4
    你好,传票不存在不能送达的情况,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都无法送达时,还有一个公告送达。就是说,可以通过登报的方式送达。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1 2016-07-0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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