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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_撤诉_再离婚方法?

    夫妻离婚案,女方有过错<成认与别的男人才公开好了<有录音>, 男方有过精神病历史<由77岁母亲做监护人起诉离婚,>,由于某种原因女方法院有人,一年多了一审二次程序违法,一审判决结果是,一处结婚以后花钱买的公有制住房判给女方与孩子<已成年>居住,外债男女一半,二审二次撤销一审判决,现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从新受理,男方为了已成年子女着想撤诉,问题1:男方无法在家居住<总打2:男方离婚只是为了让女方<有老保>还外债?3:如果女方从新起诉,男方没人做监护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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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_宁菲儿

    发布于20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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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不死鸟之都 丨Lv 3
    从你说的“一审判决结果是,一处结婚以后花钱买的公有制住房判给女方与孩子<已成年>居住,外债男女一半,二审二次撤销一审判决,现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从新受理”看,应该由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简称为“重审”)。这种情况下撤诉,原审判决就生效了。即不存在“从(重)新起诉”了。《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从这一规定看,男方如果没有法定的监护人的,可以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不会存在你说疑问的男方没人做监护人情况的。
    +1 2010-12-3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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