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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和吕某在2009年3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张

    张某和吕某在2009年3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张某名下房产和孩子都归吕某,现金归张某。吕某后因无法抚养孩子,与2009年6月两人私下变更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和孩子都归张某。吕某在2014年10月欠下赌债,外逃。债主以我们在民政局离婚协议房产归吕某所有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拍卖张某名下房产抵债,法院以民政局离婚协议效力大于私下协议支持了债主诉求。但房产一直在张某名下,孩子一直由张某一人抚养,实际执行了和吕某私下协议内容。请问法院拍卖张某名下房产正确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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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bugforever

    发布于2016-06-1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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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光头大哥2010 丨Lv 0
    你好,不正确,你可以提起执行异议,第一,房产应以房产登记为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不能对抗第三人;其次,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不应支持。
    +1 2016-06-13 举报
  • TLJS 丨Lv 0
    你好 不正确的。。。。。。。
    +1 2016-06-13 举报
  • huyingchong 丨Lv 2
    可能存在问题,应当以房产登记作为公示效力,协议之间不存在效力大小问题且协议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另赌债不应受法律保护
    +1 2016-06-1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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