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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0年3月胡某将已种一块天麻以5000元转让给我所有,并签定协议他银行贷款5000元由我偿还未告

    2000年3月胡某将已种一块天麻以5000元转让给我所有,并签定协议他银行贷款5000元由我偿还未告知银行的情况下,在签足协议后的第二天,胡某将天麻刨走,为此双方发生了争吵。此后我一直未去还款,胡某也未催我还款,直到2015年12月胡某归还银行5000元本金及利息17000元后于今年5月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向我追偿贷款本息22000元,请向这合理合法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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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唐星星

    发布于2016-05-3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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